妇女定义(“妇女”如何界定)
与六一儿童节、九九重阳节、五一劳动节等节日不同,妇女节似乎是所有节日里最尴尬的节日,以至于近几年关于妇女节改名的话题持续不断。有些网友建议:为了表达对女性的尊重,应将妇女节改成“女士节”“女人节”或“女子节”,甚至有人过“三月七日女生节”,试图与三八妇女节“分庭抗礼”。上述做法虽饱受争议,却反映了一些女性对妇女节的一种态度。
在多数人的认知中,“女生”多指没结婚的女性,“妇女”多指已婚、已育的女性。一提妇女,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中年妇女、农村妇女、家庭妇女,妇女常常与“落后”、“年老色衰”、“守旧”,甚至是“没有文化”联系在一起。在这一情况下,先进新潮引领新风尚的大学女生怎么会愿意被称为妇女?当今的女性,不管未婚,还是已婚,都自带一颗少女心,更希望过儿童节,听到有人喊自己“妇女”,心里比挨骂还不舒服。
三八妇女节又称国际妇女节,当初设定为世界各国妇女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1909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女工因要求男女平等权利而举行示威,次年8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国际第二次社会主义者妇女大会上,建议以每年3月8日为世界妇女的斗争日,即三八妇女节,这个建议得到与会者的一致拥护。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规定3月8日为妇女节。“妇女节”作为女权运动的纪念,是为了警醒人们,权利的争取不易、不够、不灭。国际劳动妇女节全称“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或“联合国女权和国际和平日”,在中国又叫“国际妇女节”、“三八节”、“三八妇女节”,是每年3月8日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
那么,如何界定妇女呢?
《刑法》对于妇女的定义是明确的,就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
一、是否结婚或生育不是判断妇女的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妇女是可以结婚,也可以不结婚,是可以生育,也可以不生育的。因此,是否结婚生育不是判断妇女的标准。
二、是否读书或劳动不是判断妇女的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妇女可以在读书,也可以在工作。因此,是否读书或工作不是判断妇女的标准。
在关于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法条中,《妇女权益保障法》出现了女性儿童少年和女性未成年人的字眼,这或许是在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妇女的范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在我国对妇女范围的划定主要是基于年龄,并参考女性的生活状态。在刑事领域,已满14周岁的女性应该可以称为妇女。在民事领域,已满16周岁且已工作的女性可以称为妇女,而尚未工作在校读书的女性年满18周岁也可以称为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