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以我国竞价交易制度为例,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成交量最大的价位;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与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条件,取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未成交的部分,自动进入连续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