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内容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其他专门性问题。
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半步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