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医院:(病床数在100张以内,包括100张。[作者注]下同)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2)二级医院:(病床数在101张--500张之间)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3)三级医院:(病床数在501`张以上)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2、还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并参照必要的设施条件,分别划分为甲、乙、丙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在数学模型评分办法建立前暂采取千分制办法评定。在评审中,合格医院按所得总分的分数段来评定等次。甲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900分以上(含900分)。乙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750分至899分。丙等:分等标准考核在749分以下。(含7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