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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条例(车险综合改革来了!)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5日责任编辑:赵小果标签:保险车险

机动车保险条例(车险综合改革来了!)

事关几亿车主和超8000亿车险市场的车险综合改革大幕终于拉开。2020年7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前商业车险改革相比,本次车险综合改革不仅是商业车险的改革,还包括交强险的改革;不仅是费率改革,还包括条款改革。

整体来看,《指导意见》提出了本轮车险综合改革的三大改革思路:

01 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主要目标

02 提出了车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03 体现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提出既要稳步推动交强险改革,也要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支持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完善监管制度等市场化改革措施。

短期内,“降价、增保、提质”将是此次车险综合改革的阶段性目标。

那么问题来了,本次车险综合改革将给消费者带来哪些影响、给车险行业带来哪些改变?监管又将如何调整,以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对消费者有哪些影响?

保额大幅提高

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提升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

商业车险主险保障责任扩大

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7个方面的保险责任:

01

机动车全车盗抢

02

玻璃单独破碎

03

自燃

04

发动机涉水

05

不计免赔率

06

指定修理厂

07

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

支持行业开发附加险产品,如:

01

车轮单独损失险

02

医保外用药责任险

无赔款优待系数调整

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划重点!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本次车险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责任限额的提升、险种责任整合,以及无赔款优待系数记录范围扩大到前3年,都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服务,更好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车险行业将做出哪些重大调整?

完善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

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建立每2-3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

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

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根据商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

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

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合二为一,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

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

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

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示范产品准入方式

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将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包括:

01

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

02

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

03

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04

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


划重点!


2015年4月,上一轮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在6个试点地区启动,并于2016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推开。5年来,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仍有一些深层次矛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此次车险综合改革正式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优化条款责任,理顺价格成本结构,科学厘定基准费率,引导市场费率更加合理,从而推动车险市场有序竞争,经营效益提升,进而带动车险行业整体的高质量发展。

监管重点

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

1

对于报批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偏离度大,甚至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调整商车险费率。

2

对于费率实际执行情况与报批报备水平偏差较大、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车险条款费率。

强化中介监管

1

建立健全车险领域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制度,严厉打击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开*、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2

推动保险机构与中介机构完善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规范手续费结算支付,禁止销售人员垫付行为。

3

禁止中介机构违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


划重点!


罚款、撤职、停业务,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车险市场的各类乱象持续重拳出击,目的正是为了给车险市场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指导意见》提出“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的初衷也是在此。另一方面,监管的守土尽责也是为了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进市场稳定。

以下是《指导意见》原文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车险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险种。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险法》《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决定,监管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改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整治市场秩序力度,提高准备金等监管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二是健全机制,优化结构。加大车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为基础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优化条款责任,理顺价格成本结构,科学厘定基准费率,引导市场费率更加合理,促进各险种各车型各区域车险价格与风险更加匹配。

三是提升保障,改进服务。不断丰富车险产品,优化示范产品,支持差异化产品创新。规范险类险种,扩大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改进车险服务,提升车险经营效率和服务能力,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四是简政放权,协调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稳步放开前端产品和服务准入,提升微观主体自主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市场活力。把有利于消费者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进市场稳定。

(三)主要目标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具体包括: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保障责任优化、产品服务丰富、附加费用合理、市场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有序、经营效益提升、车险高质量发展等。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二、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

(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五)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三、拓展和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六)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

引导行业将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指定修理厂、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7个方面的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七)优化商车险保障服务

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合理删除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合理删除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

(八)提升商车险责任限额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九)丰富商车险产品

支持行业制定新能源车险、驾乘人员意外险、机动车延长保修险示范条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车和具备条件的传统汽车中开发机动车里程保险(UBI)等创新产品,制定包括代送检、道路救援、代驾服务、安全检测等车险增值服务险的示范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规范和丰富的车险保障服务。

四、健全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十)完善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机制

支持行业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重新测算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建立每2-3年调整一次的商车险行业纯风险保费测算的常态化机制。

(十一)合理下调附加费用率

引导行业将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的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适时支持财险公司报批报备附加费用率上限低于25%的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

(十二)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

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合二为一,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

(十三)优化无赔款优待系数

引导行业在拟订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时,将考虑赔付记录的范围由前1年扩大到前3年,并降低对偶然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上调幅度。

(十四)科学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

引导行业根据商车险产品附加费用率上限、市场经营实际和市场主体差异,合理设定手续费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领域过高的手续费水平。在各地区科学设定商车险手续费比例上限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五、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

(十五)发布新的统一的交强险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拟订并报批新的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基础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十六)发布新的商车险示范产品

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发布新的商车险行业示范产品。各地区目前在商车险产品中已使用的交通违法系数因子,在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继续使用。

(十七)商车险示范产品的准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财险公司使用商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备案。财险公司开发商车险创新型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财险公司在设定各地区商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各银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十八)支持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创新产品

出台支持政策,鼓励中小财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车险产品,优先开发网销、电销等渠道的商车险产品,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健康发展,健全多层次财险市场体系。

六、推进配套基础建设改革

(十九)全面推行车险实名缴费制度

财险公司要加强投保人身份验证,做好保单签名、条款解释、免责说明等工作,推进实名缴费,促进信息透明,防止销售误导、垫付保费、代签名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

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鼓励财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车险承保理赔服务。

(二十一)加强新技术研究应用

加强对车联网、新能源、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研究,提升车险运行效率,夯实车险服务基础,优化车险发展环境,促进车险创新发展。

七、全面加强和改进车险监管

(二十二)完善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

要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加强对车险费率厘定假设的回溯分析。对于报批报备产品的利润测试与实际偏离度大,甚至以此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调整商车险费率。对于费率实际执行情况与报批报备水平偏差较大、手续费比例超过报批报备上限等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责令财险公司停止使用商车险条款费率。

(二十三)提高准备金监管有效性

要完善车险准备金监管制度,健全保费不足准备金计提标准,及时准确体现经营损益情况,倒逼财险公司理性经营,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要加强准备金充足性指标监测,及时对指标异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要严肃查处未按照规定提转责任准备金、违规调整责任准备金以操纵财务业务数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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