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范围: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这项政策规定与前述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政策区别的原因是:消费税仅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征收,生产环节免税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就不含有消费税了;而增值税却在货物销售的各个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己纳的增值税就需退还。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范围: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用于生产乙烯、芳蛙类化工产晶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
1. 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炬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2.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怪类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短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注意:对乙烯、芳:怪生产企业在20 11 年1 月1 日至9 月30 日期间购人的国产石脑油、燃料油不得申请退税。
3. 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怪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4.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可享受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5.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怪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却13〕2号),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1)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短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 )退税。
(2)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人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 )退税。
(3)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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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