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交强险的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头一句话就做出了阐释: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然而,昌平区法院的调查结果却与这个目标大相径庭。在2007年审结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仅有一起保险公司先行对交强险部分进行了理赔。 推出交强险的目的是什么?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和驾驶员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成为本车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但车上其他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
2、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照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车上人员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