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69周岁不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70周岁以上应当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2、2016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4、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5、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