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情况下,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2、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应当给予办理。
3、迁户口注意事项:由外市(含新区)迁入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已落报小城镇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按相关准入条件办理。办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和申请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须是已注销入伍前常住户口的。在申请落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已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在本市常住户口,回迁入地恢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