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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的区别(实例说明两者定义及不同处)

发布时间:2023年1月3日责任编辑:赵小果标签:区别

“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两个概念,但由于“缺陷”和“瑕疵”在语义上都有欠缺或不完备的含义,导致在使用上很难区分。近日,法官通过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高铁新城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对“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进行辨析。

【案例回顾】

2019年6月,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为物业公司安装2台变频器,物业公司为此支出6万元(其中,变频器价值4万元)。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从被告某电气公司购入2台变频器为原告安装。但不到1个月,变频器没有输出,无法正常使用。经协商,物业公司将2台变频器退回电气公司。后来,物业公司认为,电气公司虽然退回4万元的变频器款,但还有2万元的损失未得到补偿,且该损失是因变频器存在产品缺陷导致,故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电气公司赔偿损失2万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变频器在交付使用后,并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危险,没有侵害原告除变频器之外的固有利益,属于产品瑕疵,不构成产品缺陷,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向原告释明法律规定后,物业公司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高铁新城人民法庭法官袁辉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现实依据在于产品缺陷。法律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尽管“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二者的危险程度、侵害利益、侵害对象、责任主体、责任性质和免责条件均不同。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认为自己的全部损失应由电器公司赔偿,关键在于电气公司的产品究竟存在产品瑕疵还是产品缺陷,如果属于产品缺陷,则电气公司应当承担附带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属于产品瑕疵,则电气公司只承担产品货款,不承担附带损失赔偿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存在的其他损失,应以商贸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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