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其中:环境污染是3年(2)中造成损害是2年 据《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时效期间可分为一年、两年、三年。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期间为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
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