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票就是负数*,从今年1月起国家对负数*的开具作出了重大改变,红字*开具的要求:《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申请单》。
2、《规定》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通知单》。
3、《规定》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规定》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5、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