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
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