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执行的效果不总是能够尽如人意,刑事裁判的执行尤为如此。当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实刑时,尤其是在死刑或者重刑案件中,如果无法通过赔偿换取理想的量刑优惠,被告人赔偿意愿往往较低。在财产类犯罪案件中,执行程序可能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在大量案件中被告人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既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已经恶意转移了财产,也可能是已经将犯罪所得的财产挥霍一空。对于被告人挥霍的财产是否应当追回,这其中不仅有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问题,更有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利益需要考虑。任何一个市场经营者都不可能对客户的每一笔财产进行溯源性的调查,以判断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如果允许对被告人通过正常交易消耗的资产(原属于被害人)进行追缴,则对于交易相对方则显失公平,对其强加过重的注意义务。因此,立法需要在被害人权益与社会交易秩序间进行衡量,进而决定刑事追缴的范围和对象。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侵删)
本期刑事私董会以“赃款用于直播打赏后的追缴问题”为视角,试探讨刑事追缴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法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尤其是刑事追缴)方面的规定;第二部分介绍实践中直播打赏的一般流程;第三部分介绍直播打赏过程中涉及的多方法律关系。第四部分综合法律规定与法律关系认定,并参考相关权威案例,就“赃款用于网络打赏后的追缴”提出相应的处理原则,以期对司法审判与辩护发挥一定参考借鉴作用。
一、刑事追缴的立法规定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刑事追缴问题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刑法》第64条规定了刑事涉案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规定表明了财产执行的基本原则。但对于具体如何落实则缺乏细致性规定。
201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则更为明确地规定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细则。其中第10条和第11条对刑事追缴的规定是现行法律规范中相对较为明确的。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