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林权证如不慎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2、补办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补办申请书;有关遗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书;在当地县及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且遗失声明在刊登期满三十日无异议;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出具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的委托书;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出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的委托书。林权、林地等林权情况证明材料。原林权登记机关应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核发新证,并在当地县级以上报纸公告原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