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2、按照*设置的“客户名称及地址”要求填写是必要的。当然对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客户也可以直填写接客户名称即可(绝对不要简略不写)。
3、*中的“业户盖章”一般使用刻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专用章”即可,盖章的位置应当是在“业户名称(盖章)”之处或其他指定盖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