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票方丢失专票,且*为空白*,尚未开具:开票方需要根据相关流程对丢失*进行“报失”,由税务机关发布“遗失声明”,企业需要承担相关的费用与处罚等。
2、开票方丢失已开具的专票:开票方先进行纳税申报,再向主管税务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最后将该证明和丢失*的记账联复印件交收票方,这样收票方可以进行正常认证抵扣。
3、开票方丢失已开具的专票,但仅丢失抵扣联:开票方将未丢失联次交给收票方,收票方可到主管税务进行认证抵扣。开票方留存复印件备查。
4、收票方丢失专票,专票已认证:收票方如要正常抵扣,需要由开票方提供该*记账联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收票方依据上述两项文件向主管税务申请,待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进项税抵扣。
5、收票方丢失专票,专票尚未认证:同样,需要开票方提供该张*记账联复印件以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收票方先到税局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经主管税务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进项税抵扣。